2007年6月2日 星期六

告訴乃論罪




非經告訴人合法提出告訴,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,法官不能判罪。

如果沒有真正說出,我想永遠都沒有辦法進入審核程序,更沒有獲得判決結果的時候。儘管在做了決定的當下,已經給了自己一個最有可能性的選擇,但仍舊希望是在自己已經努力過的情況之下,死而無憾。

不過,我有真的努力過什麼嗎?或許在審查的過程中,才發現所有的物證事證,都不足以給我一個完整的立場。


(圖:週五下午茶,有不好吃的波士頓派)

2 則留言:

  1. YA~我搶到頭香拉
    這篇好短阿


    至少他知道你的心意了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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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原本有用悄悄話的...
    但不曉得為啥無名自動幫我登出
    再PO就降直接出來了... 囧
    把那個回應刪掉吧 不好意思T_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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