空白的 303 號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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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6月2日 星期六
告訴乃論罪
非經告訴人合法提出告訴,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,法官不能判罪。
如果沒有真正說出,我想永遠都沒有辦法進入審核程序,更沒有獲得判決結果的時候。儘管在做了決定的當下,已經給了自己一個最有可能性的選擇,但仍舊希望是在自己已經努力過的情況之下,死而無憾。
不過,我有真的努力過什麼嗎?或許在審查的過程中,才發現所有的物證事證,都不足以給我一個完整的立場。
(圖:週五下午茶,有不好吃的波士頓派)
2 則留言:
Anonymous
2007年6月2日 上午8:53
YA~我搶到頭香拉
這篇好短阿
至少他知道你的心意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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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gnes3312
2007年6月2日 上午8:56
原本有用悄悄話的...
但不曉得為啥無名自動幫我登出
再PO就降直接出來了... 囧
把那個回應刪掉吧 不好意思T_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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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A~我搶到頭香拉
回覆刪除這篇好短阿
至少他知道你的心意了
原本有用悄悄話的...
回覆刪除但不曉得為啥無名自動幫我登出
再PO就降直接出來了... 囧
把那個回應刪掉吧 不好意思T_T